什么是领养证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办理领养证有哪些要求
办领养证需准备哪些材料
领养证要怎么办理
如何补办领养证
1992年4月1日我国的《收养法》正式实行,而之前私自收养并且收养登记之日已超过14岁的孩子,需要补办领养证。而补办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户口所在城市的区(县)民政部门所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2.经由户口所在区域的村(居)委会证实,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的查核后,提供的《子女情况证明》。 3.孩子发现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对发现人进行核查,并且提供《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4.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二者一起生活数年并且以父母子女相称的证明以及其它资料。 5.户口所在区域的民政局要在市级以上纸媒(报纸)发布一则通告:查找孩子亲生父母(为期60天,费用自理),并向县公安机关提供收养事实证明。 6.准备好上述材料,即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提起落户申请,审批过后即可办理相应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