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官舍也是一种政治待遇 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
苏东坡的弟弟苏辙也曾被政敌章贬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得知,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管制分子居住的民众。后来章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亦向这个人求租房子,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
办公住家一体化 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系。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长和佐贰官员的生活区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机关大院以内的,俗称“内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
《温公诗话》记北宋鲍当任河南府法曹时,河南知府“薛(映)尝暑月访其廨舍,(鲍)当方露顶,狼狈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说像鲍当这种处长一级(曹官)的官员,也有坐落在衙署内的住宅。因为是私人生活空间,又值盛夏季节,所以没戴官帽,恐怕还是半赤膊状态,所以当上司突然来访时显得很狼狈。
官多房少 地方官连同随任家属免费享用机关住房的传统,一直维持到清朝覆灭,我们可以从辛亥革命时期有关各地光复的报道中看出,清廷的各级地方官多在义军攻打衙署时束手就擒或携眷出逃。相反,京朝官住房的解决方式,却经历了较多的变化。前文说过,两汉时官员多居机关大院,东汉王充《论衡·诘术篇》称:“府廷之内,吏舍比属”(汉时“吏”之概念包含“官”义),足见规模之大。《后汉书》卷六十四记赵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于御史台,因字台卿”,又可知同居的家属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儿子媳妇。
知县的家具杂用有六十三种二百余件,县丞、主簿等有六十种,典史仅十九种。也就是说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犯制度。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 “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舍”了。若从所有制关系上考察,分布在长安居民区里的京朝官住宅中,还有不少与之同类的情况,就是皇帝为表示对大臣关怀,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产业属国有的宅第,一般情况下又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大唐新语》卷三记,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一旦获准,“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就是马上退还官舍,搬进其他房子。
《唐语林》卷七记,永宁坊有一幢被风水先生称为“金盏地”的住宅,先后有王锷、韩令弘、史宪诚、李载义等许多大臣住过,可知这都是与职务相关的待遇。当然以“赐第”形式化官为私的也有,不过因改朝换代或获罪受处等原因,亦难保永业。如安禄山得志时,玄宗曾“敕于亲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给他进京朝见时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没收了。
小官员居住官舍的情况也有,卢照邻《病梨树赋并序》称:“癸酉之岁(唐高宗咸亨四年,公元673年),余卧病于长安光德坊之官舍”;又谓:听坊内的老居民说,以前鄱阳公主在此住过,名医孙思邈也在此住过。看来另有入住理由,或者只要交房租便可入住也有可能。《长安志》卷八称,北街崇仁坊与尚书省选院(即吏部司)靠近,凡参加考选的官员而在“京城无第宅者,多停憩此(坊)”,想来应有官舍供付费居住,于是“昼夜喧呼,灯火不绝”,恰是机关集体宿舍的景象。
家具杂用不许擅自添置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县署为个案,据《海瑞集·兴革条例》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六十三种二百余件,县丞、主簿等有六十种,典史仅十九种。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按察司又向中央汇报。朱元璋得知后,为安贞开脱,说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据此可知,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反制度。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因为缺少专项的建筑和维修基金,又无完备的物业管理(在京都由各部司务厅兼管,在州县由工房兼管),所以在多数时态下,机关住房的条件包括有关生活设备,都很差劲,通常总要隔许多年才得大修一回。
本文摘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的《轻松为官:破解千年隐蔽秩序》(完颜绍元)